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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申海工业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二终字第1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通市申海工业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青龙港大庆路27号。 法定代表人:仇士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锦标,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二终字第1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通市申海工业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青龙港大庆路27号。

法定代表人:仇士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锦标,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志平,北京市庆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凡胜,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红,北京市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市申海工业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海公司)与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2012)苏商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方金刚、代理审判员曾宏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郑琪儿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高院经审理查明:申海公司原名为“南通市申海特种镀饰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5月30日,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为现名称。

(一)之前保险合同签订情况

2007年3月底至2010年3月,申海公司为其位于海门港厂区(老厂区)的财产开始向天安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后其另在海门市青龙港建设新厂区。

2007年3月17日,申海公司就其位于海门市海门港的固定资产按2007年2月份账面原值、存货按2007年2月份账面余额,合计保险金额为1068950元,向天安保险公司投保。天安保险公司后签发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1份,同意承保,保险期限为2007年3月17日至2008年3月16日。

2008年6月10日,申海公司就其位于海门市海门港的固定资产按2008年5月30日账面原值,保险金额为2048783.10元,向天安保险公司投保。天安保险公司后签发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1份,同意承保,保险期限为2008年6月11日至2009年6月10日。双方约定保单项下第一受益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

2009年3月10日,申海公司就其位于海门市海门港的固定资产按2009年2月底账面原值、存货按2009年2月底账面余额,保险金额为45096908.23元,向天安保险公司投保。天安保险公司后签发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1份,同意承保,保险期限为2009年3月19日至2010年3月18日。双方约定保单项下第一受益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

2009年9月5日,申海公司以其固定资产中的新增设备,保险金额为365353元,向天安保险公司投保。天安保险公司后签发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1份,同意承保,保险期限为2009年9月5日至2010年7月25日。

2010年3月18日,申海公司就其位于海门市海门港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存货按账面余额,保险金额为50075850元向天安保险公司投保。天安保险公司后签发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1份,同意承保,保险期限为2010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18日。双方约定保单项下第一受益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每次事故免赔额(率)3000元或15%。

(二)本案保险合同签订情况

申海公司加盖公章的财产综合险投保单载明:投保人为申海公司;被保险人同投保人;保险财产地址位于海门市海门港、海门市青龙港共2个地址;固定资产保险价值确定方式为按2011年2月底账面原值,保险金额为47612653.25元;流动资产保险价值确定方式为2011年1-12月份账面余额,由原材料、半成品组成,其中原材料保险金额为3704871.56元,半成品保险金额为5495551.17元;代保管资产保险价值确定方式为估价,保险金额为1080000元;在建工程保险价值确定方式为按2011年底账面原值,保险金额为42405347.25元;保险金额合计100298423.23元;保险费率为0.8‰,保险费80238.75元;每次事故免赔额(率):10%或1000元;保险责任期限自2011年3月26日至2012年3月25日。

申海公司在投保时向天安保险公司提交2011年2月28日申海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年报)1份,该资产负债表年末数一栏中载明:存货合计15263693.94元,其中原材料3704871.56元,半成品5495551.17元,低值易耗品6063271.21元;固定资产原价47612653.25元;在建工程42405347.25元。

2011年3月19日,天安保险公司出具风险查勘报告(财产险),对申海公司位于海门市海门港、青龙港的财产进行查勘,标的范围为建筑物、货物、机器设备,承保建议为拟同意承保,请分公司领导审核。申海公司在该风险查勘报告上加盖公章。

2011年3月25日,天安保险公司向申海公司签发财产综合险保险单1份,其中保险标的为四项:流动资产、代保管资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保险价值确定方式为:流动资产按出险时账面余额,代保管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均按出险时重置价格;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为:流动资产按账面余额,代保管资产按估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按账面原值;保险金额分别为9200422.73元、1080000元、47612653.25元、42405347.25元,保险金额合计100298423.23元;保险费率0.8‰,保险费80238.75元;保险责任期限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12年3月25日。保险财产坐落地址为“江苏省海门市海门市青龙港”、“共1个地址”。特别约定:本保单所含特别约定,详见附件。

天安保险公司提交的财产保险单附页中特别约定内容为:对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致使流动资产、代保管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损失,赔偿时扣除(绝对)免赔额1000元或按损失金额的10%扣除(绝对)免赔率,两者以高者为准。该附页上无申海公司盖章或公司人员签字。

天安保险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第二条规定,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者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第八条规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第十一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二条规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三条规定,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占有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合同签订后,申海公司向天安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80238.75元,天安保险公司向申海公司开具保险费发票1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