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神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西176号永兴家园16幢6单元1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亚西,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永才。 委托代理人:黄跃龙,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叶灶林。 委托代理人:黄跃龙,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神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牛矿业公司)与上诉人李永才、叶灶林联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2)青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神牛矿业公司、李永才、叶灶林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神牛矿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亚西,李永才、叶灶林的委托代理人黄跃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3日,神牛矿业公司作为甲方与叶灶林、李永才、祝德星等三人作为乙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一、合作开发矿山范围及现状:1.甲方拥有黄南州泽库县夺确壳金砷矿合法采矿权,采矿证期限从2009年10月27日至2014年4月27日,面积0.45平方公里;2.合作期限于2014年4月27日为第一阶段合作。……三、合作经营方式:1.甲方以矿权投资占65%的股份,乙方以技术和设备投资占经营生产35%的股份,双方合作直至矿产资源枯竭为止。2.甲方65%的股份为纯利润收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甲方再不投资。乙方占纯利润35%的股份。3.乙方负责投资建设日处理200吨的选矿设备及技术处理工作,选矿厂的一切建设费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概不负责承担费用。4.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办理选矿厂的所有合法性文件及批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协商工作。四、约定事项:1.签定合同之日起,乙方给甲方缴纳100万元风险抵押金,待乙方设备进场后,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5.乙方的采矿成本必须控制在10%以下,不得超过10%,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五、利润分配:甲乙双方按合同签订的65%和35%纯利润分配。七、甲方的权利义务:……2.甲方负责办理矿山经营所需的一切手续,如采矿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并负责协调处理与矿山经营中的一切外部关系。……八、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全面负责矿山的安全开采、生产经营及销售。产品销售必须得到甲乙双方认可后方可出售,销售货款必须打入神牛矿业公司账户后方可支出……九、违约责任:1.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不再以任何形式与他人合作经营或转让,否则赔偿乙方5000万元的经济损失。2.乙方如在2011年9月底不能出产品,甲方有权终止协议,除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乙方所投的所有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开采选矿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垫付……。 2009年10月27日,神牛矿业公司经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登记,依法取得青海省黄南州泽库县夺确壳金砷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6300002009104220040749,有效期2009年10月27日至2014年4月27日。 2011年3月28日,祝德星与叶灶林、李永才等人达成书面协议,祝德星退出夺确壳金砷矿的合作开采。 2011年6月7日,青海省泽库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同意神牛矿业公司上报的关于泽库县夺确壳金砷矿选矿厂立项报告,并要求项目开工前,严格按照国家矿产开发程序办理“两证一书”、环评、用地使用意见、资源利用审查意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评价报告等相关手续。 2011年7月29日,青海省泽库县环境监察大队对神牛矿业公司现场检查。出具《现场监察笔录》载明,经省环境监察总队、州环境监理站、泽库县环保林业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神牛矿业公司浮选车间设备正在安装,尾矿库正在建设中,该两个项目均未办理环评手续,属于未批先建。要求立即停工,未取得环评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依此,2011年8月2日,青海省泽库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对神牛矿业公司下发“泽环林(2011)58号”《关于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通知》载明,神牛矿业公司夺确壳金砷矿浮选车间及尾矿库设计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属于擅自开工建设。责令神牛矿业公司对浮选车间和尾矿库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停止建设。 2011年9月1日,神牛矿业公司(甲方)与郭红章(乙方)签订金精矿购销合同,约定由神牛矿业公司向郭红章销售金精矿粉,叶灶林以神牛矿业公司代理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并收取郭红章50万元定金。后因神牛矿业公司未提供矿粉,也未返还定金,郭红章将神牛矿业公司及叶灶林诉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定叶灶林的行为是公司行为,判决由神牛矿业公司返还郭红章定金50万元,赔偿损失2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9329元。 2011年12月5日,叶灶林向神牛矿业公司汇报2011年度企业工作总结写到:……存在的问题:1.前期对本矿区的其它矿体了解不够,未能选出合格的精矿粉;2.资金短缺,没有安排重选设备,选出的精矿粉品位低,砷超标,没有安装脱水设备…… 2012年4月17日,在泽库县夺确壳金矿,李永才、叶灶林等人就案涉合同索赔事宜与神牛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青发生纠纷。王常青找人将李永才、叶灶林等人打伤,并强行带至西宁赶下车。因伤者伤情不重,经青海省泽库县公安部门调解,王常青与李永才、叶灶林等达成调解协议,由王常青赔付医药费并赔礼道歉。 审理过程中,李永才、叶灶林与神牛矿业公司同意对李永才、叶灶林在合同履行期间投入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同时,神牛矿业公司申请对李永才、叶灶林所出产品进行质量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青海保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对李永才、叶灶林经营期间投入的资产包括案涉矿区建筑工程价值和低值易耗品、机器设备等资产价值进行鉴定,于2013年9月6日形成《关于对李永才、叶灶林投入形成资产的青海神牛泽库金矿矿区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设备价值鉴定报告》(下称《鉴定报告》),载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为:1.神牛泽库金矿办公区工程造价合计400947.66元;2.神牛泽库金矿生产车间工程造价合计2578587.14元;3.神牛泽库金矿厂区其他工程造价合计671524.12元(其中包括尾矿库造价34076.55元);4.神牛矿业公司向李永才、叶灶林一方现场提供32.5#水泥30吨合计材料费(包含运费)30885元;5.2013年6月8日现场勘验时测量有异议部分工程造价合计196480.8元;6.神牛矿业公司现场勘验后自行测量有异议部分工程造价合计88953.48元。载明相关资产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11年9月15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经评估为226.37万元。2013年10月22日,青海保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李永才、叶灶林投入形成资产的青海神牛泽库金矿鉴定结果个别项次的修正说明》载明,《鉴定报告》中尾矿库造价因理解有误,原尾矿库造价34076.55元修正为136019.95元。《鉴定报告》中第3项,神牛泽库金矿厂区其他工程造价相应修正为773467.52元(原为671524.12元)。并于2013年12月3日出具《关于对李永才、叶灶林与青海神牛金矿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鉴定结果有关问题的说明》对工程造价该如何计算以及针对李永才、叶灶林提出的漏评漏估项目做了解释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