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0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黄海一路中段。 负责人:朱同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耀,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黄海一路。 法定代表人:杜传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耀,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朱成江,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肇庆市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西江北路2号华骏腾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凤志,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肇庆市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商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富博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代理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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