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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海恩与温州百盟控股有限公司、重庆百盟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百盟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信河街新国光商住广场一层北37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雅,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百盟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信河街新国光商住广场一层北37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雅,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丹丹,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海恩。

委托代理人:蒋明,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倩,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百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沿湖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黄成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雅,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丹丹,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州百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百盟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彭海恩、原审被告重庆百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百盟公司)股权转让、不当得利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2014)渝高法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原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帆、杜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书记员郝晋琪担任记录。后因刘敏、张帆工作变动,本院依法将合议庭审判长更换为付金联,合议庭成员张帆更换为代理审判员李玉林。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高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26日,温州百盟公司(甲方)与彭海恩(乙方)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主要约定:一、转让标的:甲方同意将持有的重庆百盟公司50%的股权及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中亚康复中心”项目和“秀湖名都”项目)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该协议约定受让甲方各股东持有的重庆百盟公司50%的股权及所有资产,乙方受让上述股权及资产后,依法享有重庆百盟公司50%的股东权利。二、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转让价格:鉴于协议签订后重庆市公安局有可能收回其中土地使用证【证号分别为长国用(2012)字第0151、0153】的两个地块,甲方转让出的股权及资产的转让价格暂定为4500万元(其中支付甲方2500万元,另外2000万元作为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向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偿还4000万元各50%的贷款的资金,列为公司共同债务,无须向甲方直接支付);若重庆市公安局放弃收回该两个地块,则股权转让价格为7500万元(其中支付甲方5500万元,另外2000万元作为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向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偿还4000万元各50%的贷款的资金,列为公司共同债务,无须向甲方直接支付)。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双方商定,该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定金1500万元,如重庆市公安局收回前述土地使用证的,乙方于2013年8月31日支付1000万元。如重庆市公安局不收回前述使用证的,乙方于2013年8月31日支付2000万元给甲方,于2013年10月15日支付2000万元给甲方;如果重庆市公安局不收回前述使用证的,甲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给乙方。三、股权转让登记:1.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50%的股权转让款(含乙方为甲方承担的向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贷款4000万元中的50%债务)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其持有的重庆百盟公司50%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2.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前,乙方不能指定第三人作为股权受让人。3.甲乙双方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时所签署的文件资料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该协议约定为准。4.甲乙双方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应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分别承担。四、公司债权债务:1.协议签订前,重庆百盟公司的债权债务详见协议附件一《重庆百盟公司债权债务清单》,甲方保证该清单是完全真实的,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债务。该附件一经甲方签字盖章后交予乙方。2.在合同签订前重庆百盟公司经营产生的债务由甲方承担【甲方向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贷款金额4000万元、应付建筑工程费360万元(最终以结算为准,上限不超过500万元)、设计费150元三项公司应付款除外,前述三项债务转为新公司债务,由全数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共同偿还】,在合同签订之后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甲乙双方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和承担;甲方应妥善处理自身债务,避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五、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重庆百盟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情况详见协议附件二《重庆百盟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清单》,甲方承诺,该清单是完全真实的,不存在其他任何未披露的合同。因甲方未披露的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六、公司经营管理权交割:1.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款项的同时,甲方应将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企业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复印件移交给乙方,并将上述法律文件的原件和公司所有印鉴进行封存后实行双方互相监督管理,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动用;同时,乙方派遣人员进入公司对公司进行管理,双方将公司所有物资、资料全部设立清单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2.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定金后,开展所有经营活动,原则上都应征得甲乙双方的同意。3.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定金后,乙方即可组织人员进场开展实质性的开发和经营活动。4.在股权转让的过渡阶段,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团结、互谅互让”的原则,共同推进项目开发的正常运转,任何一方不得给项目开发和经营设置障碍。5.在股权转让的过渡阶段,甲方提供公司现有办公场地供甲乙双方共同使用,办公场地租金转为合伙后新公司承担。甲方原公司人员的工资待遇暂时不变。在合同签订前,甲方将附件三《重庆百盟公司员工岗位设置及薪资待遇清单》签字盖章后交予乙方。6.公司领导的设置,公司采用董事长负责制,公司所有重大决策由董事会做出。由甲方人员出任公司法人代表,乙方出任公司董事长,甲方人员出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对公司营运负全部责任。在乙方将所有转让款支付完毕后,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章程变更事宜。七、公司员工:1.重庆百盟公司现有的员工及管理人员,在股权转让过渡期届满后,双方根据项目开发及公司发展运营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留用,未予留用的,由甲方负责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承担补偿义务,在定金交付之日起工资及员工待遇均由合伙后的公司承担。2.乙方交付定金后一月内,由双方共同协商制定新的员工岗位设置及工资待遇标准。八、公司合伙后运作资金的注入和管理:合伙后的启动运作资金,甲乙双方应根据公司新董事会的资金运作计划,按所占公司股份比例按时注入公司账户,若任何一方未能按规定时间注入,则按每月5%向公司缴纳滞纳金。自乙方付给甲方定金之日起,均重新建立公司新账目。资金收支管理建立新管理制度。资金由双方共同监管,必须经双方同意后才能支取。九、甲方陈述与保证:1.甲方拥有该等股权及资产的全部合法权利,拥有前述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的权利,甲方签署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并不违反公司章程之规定,也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和限制。甲方内部股东会决议已经同意甲方出让协议股权,甲方已经取得三个自然人(高萌、詹育平、黄瑞晓)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相应文件。上述文件在协议签订后15日提交给乙方。重庆百盟公司三个自然人(高萌、詹育平、黄瑞晓)股东对乙方向甲方购买50%股权产生歧议和纷,概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2.甲方承诺,重庆百盟公司成立后,仅经营“中亚康复中心”和“秀湖名都”项目,未从事其他任何项目的经营,也未开展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其他任何经营业务。3.重庆百盟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详见协议附件一《重庆百盟公司债权债务清单》,甲方承诺,该清单是完全真实的,不存在其他任何未披露的债务。4.甲方保证就此项交易所作的陈述、说明全部是真实的,向乙方所出示、移交的所有资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5.甲方保证拟交易的股权及资产(除土地外)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抵押等可能影响交易的担保。6.甲方保证协议签订前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重庆百盟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并保证协议签订后,不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重庆百盟公司的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书。十、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重庆百盟公司股权或公司转让协议,否则,甲方除全数退还乙方已付股权转让款外,还应向乙方支付100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在交付合同定金后,若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2.甲方所披露重庆百盟公司的债权债务不真实的,应向乙方支付不真实债务款双倍的违约金,并自行承担未真实披露部分的债务,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若乙方交付定金后进入公司进行工作后,未经甲方同意给甲方造成债务牵连的损失,使公司不能顺利过渡交接的,除负责承担清理债务负担外,还应给甲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3.甲方所披露的重庆百盟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不真实的,应向乙方支付不真实合同标的额双倍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若乙方交付定金后进入公司进行工作后,未经甲方同意对外签订合同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使公司不能顺利过渡交接的,乙方应给甲方支付失误合同双倍的违约金,并承担全部责任。4.若因甲方自身债务处理不当,导致乙方承担责任或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倍债务款作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为避免甲方债务对乙方正常经营的影响,乙方有权以甲方股权转让款偿付甲方债务。若乙方交付定金后进入公司进行工作后,未经甲方同意造成债务纠纷,给甲方造成损失,使公司不能顺利过渡交接的,乙方应给甲方支付双倍债务款作违约金,并自行处理好债务纠纷。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按月4%赔偿损失。乙方如逾期15天仍未支付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经收取的定金不退回。乙方自动撤离进入公司的乙方工作人员。6.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登记义务的或者公司章程变更义务,每延期一天,以已付转让款为基础按月4%赔偿损失,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完成股权转让登记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工商部门的原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变更延误的除外);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并从乙方实际付款之日起按月4%向乙方赔偿损失,并同时向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十一、争议管辖:甲乙双方因履行协议产生争议的,应本着友好的态度积极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其他: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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