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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城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青海西晶矿业有限公司、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西晶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和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得花,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和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得花,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宁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9号水务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韦永萍,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商财富融资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华远企业号)9号楼2单元(d座)2层。

法定代表人:范丽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青海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晶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西宁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商财富融资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梅芳、杨卓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明担任记录。本案审理过程中,西晶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晶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青海西晶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57元,减半收取3478.5元,由青海西晶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涛

代理审判员  梅芳

代理审判员  杨卓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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