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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诚达石业有限公司、美莱特(厦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诚达石业有限公司、美莱特(厦门)光电科技有限公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5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诚达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扶茂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庄冰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国达,福建泉发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5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州市诚达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扶茂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庄冰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国达,福建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泽冰,福建泉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美莱特(厦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157号水务大厦10层E区。

法定代表人:陈贤哲,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福建南安方际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大盈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庄桂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诚达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美莱特(厦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福建南安方际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福建省泉州市诚达石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泉州市诚达石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泉州市诚达石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富 博

审判员 阿依古丽

审判员 黄  年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茜 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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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