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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祥和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盛鸿置业有限公司等与珠海祥和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盛鸿置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抗字第14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英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抗字第14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祥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英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市盛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英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燕。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子勇。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林雪芳。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汤晴。

申诉人珠海祥和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盛鸿置业有限公司、张燕因与被申诉人林子勇、林雪芳、汤晴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4]16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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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