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扬州鑫振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都市武坚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何志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天光雷诺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站二路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邱志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锦荣,该公司职工。 原审第三人: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蔡五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扬州鑫振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天光雷诺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宫邦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林海权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查。书记员陆昱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宫邦友 审 判 员 朱海年 代理审判员 林海权 书 记 员 陆 昱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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