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1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沙创一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镇三合村老屋组190号。 法定代表人:柳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云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东海,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金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金湖西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兴元,江苏博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玉,江苏博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长沙创一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金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王 宪 森 审判员 阿依古丽 审判员 黄 年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茜 娟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