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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七仙岭森林公园有限公司与谢俊勃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南七仙岭森林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七仙岭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汪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艳艳,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南七仙岭森林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七仙岭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汪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艳艳,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谢俊勃。

委托代理人:郭晖,海南炎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海南七仙岭森林公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仙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俊勃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伦军、郑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七仙岭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七仙岭的200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的981亩证号为:保国用(1999)第56号,其中的1025亩证号为:保国用(1999)第57号)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海南省分行)与海南京豪钢铁进出口有限公司、黄志坚、海南京豪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京豪餐饮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提供了抵押担保。之后,在该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中,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1)琼民二终字第11、12、13、14、15号民事判决,并依中行海南省分行与保亭半山半岛雨林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山半岛公司)的申请将申请执行人由中行海南省分行变更为半山半岛公司后,裁定查封七仙岭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南省保亭县七仙岭的981亩(证号为保国用(1999)第56号)及1025亩(证号为保国用(1999)第57号)共200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继而海口中院在《海南日报》上公告征询异议,经过指定期限无人提出异议后委托中兴华评估所对该地块进行了评估。该所评估后于2012年6月26日出具了中兴华评(鉴)字(2012)第025号《资产价值鉴定报告书》。该鉴定报告书中载明鉴定对象为:申请执行人半山半岛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京豪钢铁进出口有限公司、黄志坚、七仙岭公司、海南京豪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京豪餐饮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所涉及的被执行人七仙岭公司在其名下的位于海南省保亭县七仙岭的2006亩(证号为保国用(1999)第56号、保国用(1999)第5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中享有的权益价值。鉴定结果为:该200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权益评估值为19955.29万元。特别说明:截止到鉴定基准日,两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保国用(1999)第56号、保国用(1999)第57号)尚未被保亭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人为七仙岭公司。与鉴定对象土地权益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不完整,尚欠缴土地出让金、征地三项补偿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对于当事人已缴交的1500万元,其缴款凭证内容与出让金无关,但计入土地权益价值。

2012年9月26日,海口中院以(2011)海中法执字第138-2、139-2、140-2、142-2,(2012)海中法执字第209号执行裁定拍卖该200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权益。保亭县国土局在收到该执行裁定书后,向海口中院送达了《关于海南七仙岭森林公园有限公司名下国有土地明确事项的复函》,称该局将分三年报批农转用报批手续,按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用途给半山半岛公司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故拍卖地块不能在评估后在市场上公开拍卖,只能按程序办理到半山半岛公司名下。

2013年2月18日,海口中院委托拍卖公司对案涉的200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权益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拍卖底价为2亿元。谢俊勃在签订《竞买协议》及缴纳2000万元保证金后参与竞拍,以3亿元人民币竞得该土地使用权权益。但在成功竞拍之后,谢俊勃未支付后续2.8亿元成交价款。海口中院于2013年3月13日书面通知谢俊勃3日内补交2.8亿元差价款,但是谢俊勃未予交付。海口中院继而于2013年3月24日作出(2011)海中法执字第138-4、139-4、140-4、141-4、142-4号执行裁定,重新拍卖案涉2006亩土地使用权权益。第二次拍卖底价与第一次拍卖底价相同,深圳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园公司)以2.1亿元竞得该土地使用权益,并付清全部款项。海口中院作出(2011)海中法执字第138-5、139-5、140-5、141-5、142-5号执行裁定,将该200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益过户至买受人紫园公司名下。

另查明,海南元宏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亚拍卖有限公司及海南华中源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俊勃签订的《竞买协议》第七条约定:“乙方在拍卖成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扣除已交付保证金后的余款)付至委托法院指定的原保证金交付账户”。第八条约定:“乙方竞买成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办理成交手续,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或佣金、费用,则构成违约,必须支付违约金给甲方,按成交价的5%计算,从乙方的已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已全面对本次拍卖标的全部情况进行了详尽的了解和认真阅读了所有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裁定书》、《司法技术鉴定报告》、《拍卖公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海南七仙岭森林公园有限公司名下国有土地明确事项的复函》、保土环资函(2012)67号等),并完全予以认可”。《复函》作为该《竞买协议》的附件之一。

谢俊勃竞买之后前往保亭县国土局了解案涉地块能否过户,保亭县国土局答复其以《复函》所载明内容为准。

七仙岭公司已用谢俊勃交纳的2000万元保证金中的1436.37万元承担担保责任。现案涉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七仙岭公司名下。

七仙岭公司于2013年9月22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根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谢俊勃应向七仙岭公司支付7572.63万元才能补足拍卖差额(谢俊勃已交的2000万元竞买保证金中的1427.37万元已用于七仙岭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以弥补第二次拍卖价款低于第一次拍卖价款给七仙岭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判令。一、谢俊勃向七仙岭公司补足两次拍卖价款的差额7572.63万元;二、谢俊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谢俊勃应否向原告七仙岭公司补足两次拍卖位于保亭县七仙岭的200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权益的差额7572.63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