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2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州福泰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塘湾镇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翕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华,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翕明。 委托代理人:杨华,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利红。 委托代理人:陈俊,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儒生。 委托代理人:陈俊,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大酒店)、杨翕明因与被申请人方利红、朱儒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福泰大酒店、 杨翕明与方利红、朱儒生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东敏 代理审判员 曾宏伟 代理审判员 杜 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亚菲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