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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福泰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翕明等与泰州福泰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翕明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2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州福泰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塘湾镇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翕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华,泰州精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2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州福泰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塘湾镇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翕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华,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翕明。

委托代理人:杨华,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利红。

委托代理人:陈俊,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儒生。

委托代理人:陈俊,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泰州福泰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

泰大酒店)、杨翕明因与被申请人方利红、朱儒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福泰大酒店、

杨翕明与方利红、朱儒生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东敏

代理审判员  曾宏伟

代理审判员  杜 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亚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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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