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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华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亿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华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晓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海峰,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华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晓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海峰,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亿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华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亿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民一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华莹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代理审判员  张云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柳 凝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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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