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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县鑫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电投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舟曲县鑫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曲瓦乡岭坝村。 法定代表人:李兆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梅,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舟曲县鑫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曲瓦乡岭坝村。

法定代表人:李兆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梅,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宜进,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电投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左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正昇,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仲武,该公司总工程师。

上诉人舟曲县鑫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甘肃电投大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投大容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宫邦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高燕竹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陆昱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存在违反法律程序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852元人民币退回舟曲县鑫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宫邦友

审 判 员  朱海年

代理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陆 昱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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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