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水厂路185号东侧市第一建筑安装公司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未连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富,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贾国强,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诚丰房地产开发(福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镇音西村。 法定代表人:何善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少文,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立飞,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兴安盟金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科尔沁镇金都华庭1排1号。 法定代表人:未连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邯郸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诚丰房地产开发(福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丰公司)、原审被告兴安盟金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福泰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宫邦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高燕竹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陆昱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查明:2010年5月6日,诚丰公司与乾泰公司就转让金福泰公司的全部资产签订了《企业收购合同》,约定:一、诚丰公司拥有股权的目标企业金福泰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诚丰公司愿意将该企业全部资产转让给乾泰公司;二、乾泰公司注册资本五百万元,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销售,乾泰公司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受让诚丰公司拥有所有股权的目标企业金福泰公司的资产;三、乾泰公司资产的详细清单;四、乾泰公司有关公司文件分类;五、保证条款,保证上述条款即文件的真实性,如有错误和不实之处,应承担赔偿责任;六、过渡期条款;七、转让条件及双方权利义务:1、各方议定的股权转让条件。(1)转让全部股权的总价款为人民币3000万元和据以能够交付使用的商用店面9500平米(含一、二层商业店面及不计价的附属配套地下室)。(2)协议签订之日,受让方支付转让款500万元。(3)协议签订之日起二个月内支付转让款1000万元。(4)协议签订之日起四个月内支付2000万元,转让股权30%,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5)在2011年元旦前,受让方应支付款项至3000万元,出让方应转让股权达目标企业全部股权的49%,并办理变更相应的工商登记。(6)9500平米店面(含一、二层商业店面及不计价的附属配套地下室)法律手续全部转为出让方所有之日,受让方取得目标企业的全部100%的股权,并办理完结工商登记手续。(7)目标企业转让股权至30%开始,至股权100%完全交割前,公司公章、财物专用章由双方派员共管。(8)9500平米店面位置由出让方选定。(9)店面处置过程中,有权以目标企业公司名义销售,销售款为诚丰公司所有。2、诚丰公司的权利义务:诚丰公司有权在约定的时间,在指定的账户收取乾泰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即第一笔500万元,第二笔500万元,第三笔1000万元,第四笔1000万元,第五笔9500平米店面(含一、二层商业店面及附属配套地下室)的物权法律凭证。乾泰公司的权利义务:依照约定条件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有权依照约定取得目标企业的当期股权。在支付完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后,即可根据自己的愿意取得目标企业的实际经营权;八、现有职工安置问题;九、违约责任:1、为促使双方股权转让流程的顺利进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协议解除除外),否则,提出解除合同一方应支付另一方500万元经济赔偿金,若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则违约方应赔偿至实际损失额。2、本合同如有不妥之处或未尽事宜,双方应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履行中产生纠纷,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十、生效条件:合同中止条件。林陈福代表诚丰公司签字,乾泰公司法人代表人未连印签字。 2011年2月18日,乾泰公司作为甲方(受让方)与乙方(出让方)何善宇、丙方林陈云(出让方)经协商同意,达成协议:1、何善宇原对金福泰公司投资19%的股份,股金285万元,现以现金的形式转让给甲方,何善宇由原来的70%股权变更为51%,乾泰公司自愿接受何善宇的转让。2、林陈云原对金福泰公司投资30%的股份,股本金450万元,全部以现金形式转让给乾泰公司,乾泰公司自愿接受林陈云的转让。林陈云在金福泰公司的股份全部撤出。乾泰公司从即日起同时承担何善宇、林陈云转让部分。2011年4月18日,乾泰公司与何善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何善宇原对金福泰公司投资51%的股份,股本金765万元,现以现金形式将其中16%股权转让给乾泰公司,何善宇由原来的51%股权变更为35%,乾泰公司自愿接受何善宇的转让,乾泰公司从即日起承担何善宇转让部分以后的有限责任,即股权变更为65%。 2011年4月19日,诚丰公司与乾泰公司基于2010年5月6日《企业收购合同》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一、转让标的为商业店面9500平米(含一、二层商业店面及不计价的附属配套地下室)。二、标的转让价3900万元(原企业收购合同中确定的转让全部股权的总价款变更为实收人民币6900万元)。三、转让款支付日期及数额、方式:第一笔转让款为900万元,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乾泰公司支付900万元。第二笔转让款1500万元,乾泰公司于2011年6月底前支付。第三笔转让款1500万元,乾泰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前支付。支付方式:乾泰公司将股权转让款汇入诚丰公司指定的账户。四、本协议生效后,金福泰公司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如下:(1)第一笔转让款支付到甲方帐上三日内,即转让16%股权于乾泰公司名下,金福泰公司股权分布为乾泰公司拥有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65%,何善宇拥有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35%。(2)第一笔转让款支付后三日内即变更金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未连印。(3)第三笔转让款到帐确认当天即办理转让剩余股权手续,乾泰公司拥有目标公司全部股权(100%控股),何善宇退出目标公司。五、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进行财物核算,经签字确认。金福泰公司在双方各自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与对方无关,并再次明确,双方除在本协议所约定的转让价款外,无其它债权债务争议。六、双方为担保能够支付转让款项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诚丰公司有权行使如下担保方式主张权利:(1)仍以转让标的为担保,乾泰公司未足额付款时,转让标的物的产权仍属诚丰公司所有。(2)乾泰公司目前在目标企业投资的所有产权作为担保,在本补充协议书上予以确认。(3)诚丰公司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时,乾泰公司可相应迟延支付转让款。七。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应向对方支付日千分之四的违约金,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