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2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里一号楼北京商务会馆西段五层。 法定代表人:陈建民,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国平,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永江,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海口)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薛村。 法定代表人:赖亦萍,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房进京,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孚律师所)为与被申请人海南(海口)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特殊教育学校)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二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以(2014)民申字第71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宫邦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林海权、高燕竹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陆昱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0年,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中教信清算组)与中孚律师所签订一份《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中孚律师所接受委托,指派陈建民、赵国红律师为中教信清算组的法律顾问。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六个月止,双方无异议,顺延至清算结束。2004年9月28日,中教信清算组向海南聋哑学校(现特殊教育学校)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载明中教信清算组是海南省琼山籍国用(1998)字第01-0441号土地的使用权人,现授权海南聋哑学校代理行使对该土地的使用、收益、交换、转让等任何决定,均代表中教信清算组的意见,中教信清算组予以承认。 2007年1月31日,中教信清算组与中孚律师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中教信清算组因与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教信清算组委托中孚律师所律师代理,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中孚律师所接受中教信清算组的委托,指派赵国红律师为中教信清算组的代理人。中教信清算组授权中孚律师所律师的代理事项及权限是诉前取证、行政复议、代理诉讼(一、二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约定事项结束时止。 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中教信清算组作出市土环资处字(2007)214号《关于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214号《处理决定》),决定:1、以核发换地权益书的方式收回原中国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琼山籍国用(1998)字第01-04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41251.92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按评估价给中教信清算组核发换地权益书;2、限中教信清算组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逾期不申请的,我局将依法处置。2008年1月16日,中教信清算组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赵国红、陈清为其单位的代理人,对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下达的214号《处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08年1月23日,赵国红律师作为中教信清算组的代理人向海口市法制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的214号《处理决定》。2008年5月7日,教育部办公厅向海口市法制局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请支持解决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所属海口市七十一亩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函》(教财厅函(2008)13号)(以下简称《关于七十一亩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函》),该函载明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是教育部、财政部和原国家计委共同出资设立的国有非银行金融公司,该司于2000年8月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撤销并由教育部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海口市拥有的71亩土地使用权是其重要的清算资产,为此现特此致函,请你局在处理此事时予以全面考虑,支持我部对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清算工作,妥善处理该土地使用权问题。2008年6月1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向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关于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意见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意见书》),载明: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214号《处理决定》后,中教信清算组申请行政复议,我局(海口市法制局)予以受理。我局2008年5月15日收到《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请支持解决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所属海口市七十一亩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函》(教财厅函(2008)13号)。鉴于该复议案涉及教育部的教育资产处置问题,影响重大,我局十分慎重。我局经办人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你局未履行《海口市处置闲置土地若干规定》的程序。为此,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特发此行政复议意见书,请你局妥善处理上述问题。2008年8月28日,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向中教信清算组发出市土环资用字(2008)835号《通知》(以下简称835号《通知》),载明:经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撤销214号《处理决定》,恢复你公司位于琼山区府城镇聋哑学校西南侧41251.9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琼山籍国用(1998)字第01-0441号,土地用途教育用地。限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两个月内到我局补签《建设用地补充协议》,限期一年开发。2009年9月7日,中教信清算组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朱立新律师、蒋平律师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上述两位律师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撤回对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的行政复议申请。同日,朱立新律师、蒋平律师以中教信清算组名义向海口市人民政府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2008年8月28日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向我组发出835号《通知》,决定撤销214号《处理决定》,恢复我组琼山籍国用(1998)字第01-04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项下41251.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鉴于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已经自行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我组申请撤回上述行政复议。2009年7月1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向中教信清算组作出《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海府复终(2008)7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受特殊教育学校委托,海南兴平会计师事务所于2008年11月14日出具一份《土地估价报告》(海兴所(2008)估字第011002号),对位于琼山区府城镇聋哑学校西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琼山籍国用(1998)字第01-0441号)41251.9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教育用地)进行土地资产价值评估,估价结论该幅地的总价值为6194388.3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