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南路9号。 负责人:李明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冰,北京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建华,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日照新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太原路。 法定代表人:郭长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凤,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松华,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日照新力置业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宫邦友 审 判 员 朱海年 代理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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