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1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中宁县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北街。 法定代表人:高勇,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高峰,该银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季耀军,该银行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文海,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秀鹏,该公司工作人员。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少永。 委托代理人:孙风军,宁夏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有春。 委托代理人:马晓林,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金泉。 委托代理人:田挨成,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发海,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嘴山市恒通伟业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河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德忠,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孙德忠,石嘴山恒通伟业冶金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宁夏诚信缘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高台七队(东盛苑小区)2号楼1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朱永锋,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朱永锋,宁夏诚信缘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段晓娟,宁夏诚信缘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职员。 一审被告:段春生。 一审被告:张志华。 一审被告:宋兴财,男,汉族,1954年1月4日出生,住宁夏中宁县北大街1 4 O 1号。 一审被告:曹莲英。 一审被告:刘登信。 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中宁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中宁支行)因与被申请人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雷沃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有春、郭少永、吴金泉,一审被告石嘴山市恒通伟业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伟业公司)、宁夏诚信缘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缘公司)、孙德忠、朱永峰、段晓娟、段春生、宋兴财、曹莲英、张志华、刘登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商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以(2013)民申字第35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富博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颖、孙利建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陆昱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6月1日,福田雷沃公司与诚信缘公司签订《福田雷沃重工工程机械产品代理协议》(以下简称2008年《代理协议》),约定从2008年6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目止,诚信缘公司作为福田雷沃公司在银川、中卫地区的工程机械产品代理商,负责合同约定产品的市场销售;双方约定,该协议及双方所签署的协议、合同中所称代理及代理商仅指诚信缘公司为其经销产品,而不是双方建立了代理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按照该协议及相关合同执行;关于产品价格,诚信缘公司享受《福田雷沃装载机2008年商务政策》所规定的价格优惠;付款结算,样机一旦整机被确认销售,诚信缘公司应在销售之日起7天(含销售当日)内向福田雷沃公司支付已被销售产品的货款(全款售机款或分期首付款);支付方式仅限于现汇、银行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并书面告知福田雷沃公司与所支付货款相对应的产品型号、出厂编号;诚信缘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的,按照《福田雷沃装载机2008年商务政策》规定的贴息政策执行;如诚信缘公司开展分期业务需经福田雷沃公司逐笔审批,双方另外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协议》,未经福田雷沃公司同意诚信缘公司不得开展分期业务,应当按照全款方式结算。在分期业务办理过程中诚信缘公司的任何一期到期款项未按时支付的,则视同所有货款已全部到期,诚信缘公司应在3天之内全额支付福田雷沃公司;福田雷沃公司在每月月底向诚信缘公司开具该月诚信缘公司所销售产品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并于次月初通过邮寄方式将发票寄给诚信缘公司,诚信缘公司在次月10日前未收到上月发票的,应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福田雷沃公司,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诚信缘公司已经收到发票,福田雷沃公司此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并不代表诚信缘公司已付清货款,诚信缘公司欠款数额以双方盖章的对账单为准,无对账单时根据福田雷沃公司的发车凭证、诚信缘公司的回款凭证及本协议中“产品价格”条款计算诚信缘公司的欠款额;诚信缘公司应在3月、6月、9月和12月月底前到福田雷沃公司处对账一次,形成季度对账单。逾期未到福田雷沃公司处对账的,诚信缘公司应承担2万元/次的违约金,且诚信缘公司的欠款额以福田雷沃公司统计数据为准,诚信缘公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诚信缘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福田雷沃公司相应货款时,在承担还款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按诚信缘公司欠款总额的5‰/日或按欠款总额的30%计算的违约金,福田雷沃公司因此支出的运费、吊装费、人工费等实际损失,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福田雷沃公司有权从诚信缘公司的回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协议还约定了担保条款,诚信缘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本协议中代表诚信缘公司签字的人员对诚信缘公司在履行与福田雷沃公司每年度签订的《福田雷沃重工工程机械产品代理协议》及服务、配件等相关协议过程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及违约金,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自愿向福田雷沃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福田雷沃公司与诚信缘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代理协议》履行届满之日起两年。崔殿胜作为诚信缘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 2008年5月19日,段春生、张志华、宋兴财(乙方)与福田雷沃公司(甲方)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各一份;2008年5月26日,段晓娟(乙方)与福田雷沃公司(甲方)签订《保证合同》一份。上述保证合同均约定乙方为诚信缘公司与福田雷沃公司签订的2008年《代理协议》及服务、配件等相关协议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代理协议》中代理商在履行《代理协议》及服务、配件等相关协议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债务(包括欠甲方货款、配件款、三包服务费等费用)及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因此支出的运费、吊装费、人工费等实际损失,以及甲方再次销售的设备差价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保证期限自《代理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曰起两年;《代理协议》变更的,以所确定的协议最终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特别约定:1、有鉴于甲方与代理商之间在每年度末签署下一年度的《代理协议》,双方业务每年延续发展,再鉴于乙方同意对甲方与代理商在业务延续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经双方协商,在此特别约定:首先,无论是甲方与代理商在此之前签订的《代理协议》产生的债务,还是甲方与代理商在此之后签订的《代理协议》产生的债务,乙方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次,如甲方与代理商续签了下一年度的《代理协议》,则乙方对甲方与代理商之间发生债务的保证期限为“甲方与代理商之间存在的最后一份《代理协议》效力终止后两年。”甲方与代理商商业合作过程中变更主合同的,乙方自愿继续为代理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无需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张志华的妻子李娟、曹莲英以宋兴财配偶名义分别签署《保证人配偶声明》承诺,同意以自有及夫妻双方全部财产为债务人的相关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对债务人因履行与债权人签订的《代理协议》而产生的全部债务,在保证期间内按照相关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08年《代理协议》及前述《保证合同》签订后,福田雷沃公司与诚信缘公司之间开始装载机产品代理销售业务。诚信缘公司取得福田雷沃公司装载机后以自己的名义将装载机销售给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