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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全洲医药消费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与湖南全洲医药消费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5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全洲医药消费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16号全洲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求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5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全洲医药消费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16号全洲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求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爱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熊卫东,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5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葛大玮,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喻帅阳,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湖南金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开发区金霞纸业大市场8栋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芳。

一审被告:王芳。

一审被告:张勇。

再审申请人湖南全洲医药消费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长沙银迅支行)、一审被告湖南金轩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轩公司)、王芳、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全洲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1、全洲公司不是工行长沙银迅支行与金轩公司金融借款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和保证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原审判决全洲公司对质押物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是把全洲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质押物的减少是金轩公司债权人的哄抢所致,全洲公司在质押物发生哄抢后采取了适当的应急措施,履行了监管职责,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全洲公司至今没有收到任何监管费,原审判决全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违背了合同法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工行长沙银迅陈述意见称:1、《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是《商品融资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从合同,全洲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原审判决全洲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与保证人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不同,原审判决正确。3、全洲公司尽监管职责是其应尽的责任,非因不可抗力导致质押物损失,其应依约承担赔偿责任。4、全洲公司是否收到监管费与本案无关。

一审被告金轩公司、王芳、张勇未向本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1、工行长沙银迅支行、金轩公司、全洲公司三方签订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是工行长沙银迅支行、金轩公司签订的《商品融资合同》和《质押合同》的关联合同,全洲公司与工行长沙银迅支行的监管合同法律关系基于金轩公司与工行长沙银迅支行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产生。把工行长沙银迅支行对金轩公司借款合同的诉讼和对全洲公司监管合同的诉讼并案审理有利于查明全部事实,统一判决,节约诉讼成本。因此,全洲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并无不当。2、《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是工行长沙银迅支行、金轩公司、全洲公司三方签订,此不同于工行长沙银迅支行、全洲公司双方签订的质押协议,全洲公司不仅应对工行长沙银迅支行负责,亦应向金轩公司负责。根据《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全洲公司给工行长沙银迅支行、金轩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全洲公司对质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此与保证人对债务人债务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不同,原审判决有事实依据。3、根据《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除不可抗力事件、金轩公司未按照协议告知全洲公司质物的特殊保管要求的情况外,全洲公司对质押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质押物被哄抢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全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所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是其应尽的合同义务,不因此导致其免除责任。4、全洲公司是否收到监管费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全洲公司以未收到监管费抗辩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全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全洲医药消费品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勇健

代理审判员  吴景丽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晋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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