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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贵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张宝贵,男,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小学文化,农民工,户籍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屯号,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区街道村。1996年9月24日因犯流氓罪、放火罪、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张宝贵,男,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小学文化,农民工,户籍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屯×号,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区××街道××村。1996年9月24日因犯流氓罪、放火罪、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宝贵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3月19日以(2013)大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宝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宝贵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审开庭前,张宝贵要求撤回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3年9月13日以(2013)辽刑三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准许张宝贵撤回上诉,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张宝贵在辽宁省大连市×××区务工期间,沾染嫖娼恶习,致经济拮据,产生报复杀人之念。2012年1月2日15时许,张宝贵携带尖刀来到大连市×××区××街道××路××号楼×-×-×号卖淫女王某(被害人,殁年41岁)的住处,趁与王发生性关系之机,持尖刀捅刺王的颈部、胸腹部等处,致其左侧颈总动脉、颈内静脉离断,胸主动脉、下腔静脉破裂,心脏、肝脏、左侧肾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张宝贵务工处衣柜内提取的沾有被害人王某血迹的羽绒服,张宝贵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手机通话清单,证人张某某、刘某、孙某某、裴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宝贵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宝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宝贵因嫖娼致经济拮据而报复杀人,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刑三终字第66号同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宝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党 进

代理审判员 毛 洁

代理审判员 姜远亮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頔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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