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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惠农谷物专业合作社与中央储备粮菏泽直属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市惠农谷物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中山路南段(32委)。 法定代表人:王泽明,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青山,北京市中关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市惠农谷物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中山路南段(32委)。

法定代表人:王泽明,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青山,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永成,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央储备粮菏泽属库。住所地:山东省曹县火车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风岩,该属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家磊,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祥成,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佳木斯惠农谷物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惠农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中央储备粮菏泽直属库(2014年1月15日更名为中央储备粮菏泽直属库,以下均简称菏泽粮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崇理、代理审判员曾宏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洁、郑琪儿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11月16日,惠农合作社(甲方)与菏泽粮库(乙方)签订了《玉米代购代存合同》(无编号),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按照玉米代购代存模式进行合作,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和双方协商的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甲方代购、代存玉米,甲方承担乙方为此所付出的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同时对收购玉米的质量、数量及代购代存费用作以下约定:一、收购品种为2012年产玉米;质量标准为国标二等,水分≤16.0%,杂质≤1.0%,色泽气味正常;粮食数量计划为50万吨,结算数量以实际收购数量为准。二、甲方承担代购代存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包括1、仓房租赁费为20元/吨,入库结束后先按10元/吨支付,出库时结清;2、收购入库费用20元/吨,入库结束后先按10元/吨支付,出库时结清;3、保管费用20元/吨,按每季度5元/吨暂付,出库时结清;4、利润30元/吨)。三、收购价格由甲乙双方在保证粮食收购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参考收购当地同期市场价格共同协商确定。启动价格暂定2130元/吨。四、如乙方为甲方垫资收购,甲方应根据乙方出资额支付同期农发行贷款利息,甲方按每吨100元支付给乙方保证金,若甲方因故拒提所收玉米,该保证金由乙方划扣,甲方在玉米出库前应先付清乙方垫支玉米收购款和利息以及代购代存费用。五、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为:甲乙双方在乙方仓库以共同检斤、验质的方式交货。提货期限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六、合同约定的粮食质量、数量及损耗确定方式为:收购结束后10日内抽样检测,以甲乙双方共同抽样的样品检验结果为准,并由甲乙双方在检验单上签字。粮食出库时甲乙双方再共同抽取样品检验水分,与入库时的水分对比,因失水形成的亏损数量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乙方收购时选择一处仓房,派员会同乙方参与收购及出库管理,认真确定保管期间的损耗比率,据此推算乙方所存储玉米的正常损耗,并由甲方承担。七、乙方应在提货期限内交付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甲方应在提货期限内将合同应结算货款的总额汇至乙方账户并将货物全部从乙方仓库运出。如甲方延期提货,超过2013年9月30日,仓储费用按照实际保管期限计算,延期保管费用为每吨每月6元。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按出库时市场收购价格向对方补足差价后再按每吨100元赔付给对方。六、对于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也可通过第三方检验机构sgs的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合同还约定:合同有效期至2013年9月30日。

同日,甲乙双方又签订合同编号为my2012111601的《玉米代购代存合同》,该带编号合同的内容与之前签订的合同内容基本一致,仅对部分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保证金数额由原来的100元/吨提高到收购总货款的10%;利息支付方式由原来的出库前付清垫付货款的利息变更为由甲方应每季度支付一次垫付货款的利息;违约责任由原来的按每吨100元赔付给对方变更为按货款总额的10%赔付给对方。

2012年11月20日,惠农合作社向菏泽粮库支付保证金1000万元。

2012年12月20日,惠农合作社向菏泽粮库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陈爱国先生全权代表惠农合作社管理在菏泽粮库的玉米收购工作,确定保管期间的损耗比率,据此推算乙方为甲方收购储存玉米的正常损耗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具体损耗比率。上述《玉米代购代存合同》签订后,菏泽粮库共收购玉米31.5万吨,陈爱国对收购玉米的质量和数量予以确认并签字认可。

2012年12月31日,惠农合作社向菏泽粮库支付保证金500万元。

2013年2月1日,惠农合作社向菏泽粮库发送了惠农合作社委托菏泽粮库收购玉米数量确认函,确认了玉米数量和价格:截止到2013年2月1日,菏泽粮库共为惠农合作社收购玉米18万吨,其中0.4万吨收购单价为2130元/吨,5.3万吨收购单价为2150元/吨,0.8万吨收购单价为2180元/吨,11.5万吨收购单价为2240元/吨。共计39751万元。

2013年2月19日,菏泽粮库与惠农合作社签订委托代购代存补充协议约定:惠农合作社将其在东明县粮食局菏泽粮库5号仓、10号仓所存玉米交付给菏泽粮库,作为委托收购玉米的收购保证金,此批粮权归菏泽粮库所有,仓房租赁费用由惠农合作社承担,玉米收购数量为6129.641吨,收购单价2140元/吨,货款合计13117431.74元,出库时以实际出库数量为准,惠农合作社支付菏泽粮库保管费30元/吨,保管期间损耗由惠农合作社承担。后菏泽粮库将该宗玉米出售,玉米损耗为88.221吨,保管费等25万元,扣除损耗和费用后,实际抵顶保证金的数额为12678638.8元。

2013年2月27日,惠农合作社向菏泽粮库支付保证金500万元。

2013年3月4日,菏泽粮库向惠农合作社发送了代购代存玉米分库点分仓号情况,告知18万吨玉米的存储仓点及数量;2013年8月19日,菏泽粮库又向惠农合作社发送了库存玉米明细表和仓点分布图,再次告知玉米的存储仓点及数量。两次发送的存储仓点变动较大,惠农合作社当时均未提出异议。

2013年6月5日,菏泽粮库向惠农合作社寄发律师函,要求惠农合作社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截至2013年3月31日前应付的保证金、代购代存费用及垫付货款的利息。2013年7月24日、2013年8月2日菏泽粮库两次向惠农合作社发函,提出玉米夏季保管难度大,保管成本和风险增加,且由于库存量大,如仍不开始陆续出库,短时间内集中出库难以在提货期限内完成,亦会造成玉米库存积压和保管损失,且惠农合作社的经营风险亦会随之加大,催促其迅速派人抓紧组织销售出库。

2013年8月15日,菏泽粮库向惠农合作社寄发律师函,提出在菏泽粮库连续发函催告付款提货后,惠农合作社既未支付应付款项,也未组织出库,并告知其立即组织出库并按约定支付应付款项,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13年8月26日,惠农合作社向菏泽粮库寄发商函,要求菏泽粮库配合惠农合作社和sgs检验机构人员一起对合同内的玉米检斤验质。此后,双方就检斤验质和付清款项的先后问题发生争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