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珲春金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4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金基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洪臣,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岩,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世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祝融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1270号(吉储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谢清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超,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大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珲春金山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祝融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及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二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调解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敏 代理审判员 张帆 代理审判员 郁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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