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 法定代表人:于天恩,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寿明,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易思翀,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38号。 法定代表人:巩正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青海京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共和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杜松年,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青海瑞发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县川口镇享堂村。 法定代表人:黄应山,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北京青海湖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杜松年,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格尔木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柴达木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朱广彦,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杜松年。 一审被告:姚广兰。 再审申请人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一审被告青海京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青海瑞发水电有限公司、北京青海湖地毯有限公司、格尔木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杜松年、姚广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宁民破字第03-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青海京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应以另案破产清算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查。 审 判 长 刘敏 代理审判员 张帆 代理审判员 郁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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