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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茶排铅锌矿有限公司、广州君富投资有限公司与龙门县茶排铅锌矿有限公司、广州君富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2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门县茶排铅锌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龙门镇广屋村茶排铅锌矿。 法定代表人:陈思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伟民,广东经国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2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门县茶排铅锌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龙门镇广屋村茶排铅锌矿。

法定代表人:陈思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伟民,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君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703室。

法定代表人:侯树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三新,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龙门县茶排铅锌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君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富公司)股权转让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2013年12月7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160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媛、代理审判员张雪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郑琪儿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11月8日,甲方君富公司与乙方茶排公司(雷明光、雷旺才、唐永发、骆小康、陈德金、李建国)签订《龙门县茶排铅锌矿有限公司资产和经营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资产和经营权转让协议》),约定:一、转让价格。乙方将茶排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所有权(公司资产和公司经营权及矿产开采权)作价8600万元整体转让给甲方。二、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1、甲方同意乙方委托指定一个收款单位惠州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接收转让款,双方开设一个共管帐户(帐号:20×××56,开户行:工商银行惠州市下角支行),目标公司的转让款全部汇入该帐户。乙方收到转让款应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票据,并由乙方负责分发给公司的各股东(包括非注册股东,即原持证投资开采人)。2、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共管帐户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作为协议履行定金,同时乙方须将目标公司的所有文件、照证及办理采矿许可证相关手续资料复印件提供给甲方。3、甲方支付定金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将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甲方委派的人,并将茶排铅锌矿场原持证投资开采者或实际投资开采人员姓名(或代表)确认书和原开采证及与开采证同等效力的其他文件提交给甲方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批准同意乙方提取共管帐户内甲方已付的定金。4、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乙方即日将茶排公司所有文件、证照、印章及所有原投资人的采矿许可证和生产经营等全部相关手续资料原件移交甲方,并将所有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转让款5600万元汇入共管帐户支付给乙方。三、保证。乙方保证按时将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变更到甲方名下,其所整体转让给甲方的公司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乙方确认茶排公司经营的矿产开采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或担保,……。四、违约责任。1、任何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履行本协议可得到的预期利益及维权所需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差旅费用。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将茶排公司股权变更至甲方名下…,乙方应支付甲方已付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给甲方。若甲方未遵照本协议相关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公司转让金,则定金不予返还;若乙方未遵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履行真义务而导致交易不能完成,则应双倍返还甲方的定金。五、本协议签订后,与本协议签订相关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工商资料为本协议的补充资料,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六、本协议期限为三个月,自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七、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各方执一份。上述协议甲方由君富公司盖章确认,乙方由茶排公司加盖印章及雷明光等六人签名及加盖指模予以确认。并在乙方加盖印章的下方注明:以下实际投资人同意将其本人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甲方。上述转让协议,没有证据证明经过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转让协议签订后,惠州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4日出具收款证明,收到君富公司定金3000万元。该款现仍存放于惠州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的帐户内。

由于茶排公司和雷明光等六人在君富公司给付定金后没有按协议约定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手续,君富公司遂于2007年12月6日向龙门县人民法院起诉茶排公司,请求:1、判令茶排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将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为原告君富公司委派的人(法定代表人为俞培德,股东为俞培德、黄少和、李太国);2.判令茶排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和律师费。案经龙门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龙门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以(2008)龙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双方同意继续履行2007年11月8日签订的《资产和经营权转让协议》。(二)茶排公司于2008年2月25日前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到原告指定人员名下。(三)君富公司在茶排公司按约定履行完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事项后按2007年11月8日签订的《资产和经营权转让协议》履行义务。(四)君富公司放弃要求茶排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13万元及诉前保全费3020元由君富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茶排公司的股东以龙门县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茶排公司的现任高管人员违法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3日以惠中法民申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尔后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惠中法民再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据此裁定撤销(2008)龙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将案件移送该院审理。君富公司遂于2010年12月22日重新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另外查明:位于龙门县龙江镇茶排的铅锌矿原有若干家采矿企业开采。2001年8月8日,龙门县矿产资源部门对茶排铅锌矿企业实行停业处理。经报上级部门批准,同意成立茶排公司,并于2003年3月5日在龙门县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核准投资人为:雷旺才(但该名被涂改划掉)、骆国强、骆小明、胡德芳、唐爱国。2003年6月5日,茶排公司核准成立,颁发营业执照,核准股东为骆国强(15万元,占30%)、骆小明(10万元,占20%)、骆国兴(10万元,占20%)、胡德芳(5万元,占10%)、唐爱国(10万元,占20%)五人,法定代表人为骆国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验资报告证明注册资本均已到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