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黄广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逯俊成,沈阳市和平区沈水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药控股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雪莲南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狄青,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药控股沈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终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国药控股沈阳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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