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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3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 法定代表人:秦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涛,北京市浩东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3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远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

法定代表人:秦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涛,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八一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朱增学,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远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源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土方工程按竣工图纸取土距离计算造价为8873974元的事实无法律依据。1、河南源泰公司主张北京远东公司与业主是按竣工图纸上标注的取土距离结算的工程款,应当对此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在诉讼中,河南源泰公司针对其主张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本案也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二审法院却以北京远东公司对此没有明确否认为由,将举证责任倒置给北京远东公司,判定由北京远东公司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完全反违背了举证责任规则。2、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北京远东公司与业主之间如何结算和北京远东公司与河南源泰公司之间如何结算,二者是两个合同关系,无任何必然联系。即使北京远东公司与业主之间是按照竣工图纸标注的取土距离结算,也与北京远东公司和河南源泰公司之间如何结算无关,不能以此认定北京远东公司与河南源泰公司之间也必须按照竣工图纸标注的取土距离结算工程款。3、竣工图纸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鉴定机构将图纸上标注的运距1.5公里认定为垂直运距,从而推算平均运距为3.5公里的事实不能成立。(二)一、二审判决北京远东公司支付河南源泰公司利息,认定事实错误。1、本案一审时,河南源泰公司既没有在起诉状中提出“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也没有在开庭中增加此项诉讼请求;2、河南源泰公司在一审时也没有交纳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费用,又何谈对利息内容的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本案,驳回河南源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河南源泰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针对北京远东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土方工程按竣工图纸取土距离计算造价为8873974元的事实是否错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在本案当事人河南源泰公司、北京城建公司均对案涉土方工程取土距离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则案涉工程竣工图所载明的取土距离应作为认定案涉土方工程取土距离的初步证据。在此基础上,则河南源泰公司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调取案涉工程竣工图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其提供案涉工程取土距离的举证。在人民法院已经依据职权查证了案涉工程竣工图所载明的取土距离的情况下,则北京远东公司作为发包方应提供上述取土距离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反证。但是,北京远东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证,故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认定“北京远东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与业主不是按竣工图纸上标注的取土距离进行结算”的事实,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北京远东公司主张二审判决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的再审申请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二审法院关于北京远东公司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关系,系为了进一步印证采纳案涉工程竣工图所载明的取土距离的合理性。对此,诚如上述分析,即使二审判决无此节事实的认定,对于本案处理结果也无影响,故北京远东公司关于二审判决违反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北京远东公司关于案涉工程竣工图并非客观真实的问题,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案涉工程竣工图纸系北京城建公司绘制,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监理负责人均有签名,客观属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北京远东公司虽然主张案涉工程竣工图并非客观真实,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取土距离按竣工图纸计算工程造价为8873874元的事实,理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北京远东公司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一、二审判决北京远东公司支付河南源泰公司利息的认定是否错误问题。虽然河南源泰公司在起诉时没有明确要求北京远东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但其在一审庭审时增加了此项诉讼请求,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利息计算表,故一、二审判决对此项请求进行审理,并判决北京远东公司向河南源泰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认定事实并无不当。

至于一审法院是否收取河南源泰公司关于工程款利息部分的诉讼费问题,属于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处理的问题,同本案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北京远东公司以此申请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远东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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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