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湖北宏桥医药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天霖医药有限公司与湖北宏桥医药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天霖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2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宏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沌口工业园区11号。 法定代表人:胡清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华,湖北恒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2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宏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沌口工业园区11号。

法定代表人:胡清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华,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天霖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东开发区黄山街1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宁,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马靖强。

再审申请人湖北宏桥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桥公司)为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天霖医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马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宏桥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寄送《撤诉申请书》称,因其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宏桥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北宏桥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宪森

审 判 员  殷 媛

代理审判员  张雪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