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辽源市富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辽源市富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3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源市富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东吉大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苗永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斌,该公司副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3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源市富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东吉大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苗永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斌,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精华,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大街1268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雪海,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雨忱,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长春。

再审申请人辽源市富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长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二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辽源市富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辽源市富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源市富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国献

审判员  高 珂

审判员  张志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乾

书记员  孙思宇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