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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腾龙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胜帮石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腾龙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胜帮石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腾龙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西沟乡三道河村。 法定代表人:刘平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忠,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腾龙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西沟乡三道河村。

法定代表人:刘平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忠,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涛,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胜帮石油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199弄4号楼491室。

法定代表人:沈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远志,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腾龙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胜帮石油工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二终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陕西腾龙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胜帮石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汪 国 献

审判员 阿依古丽

审判员 黄  年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茜 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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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