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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与湖南南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百草制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3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357号。 负责人:罗雄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3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357号。

负责人:罗雄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劲龙,北京天睿(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亮,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南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路33号。

法定代表人:何青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余波,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志伟,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百草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808号。

法定代表人:黄意珍,该公司董事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因与湖南南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百草制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阿依古丽

代理审判员 李 志 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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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