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3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岭南路6号岭秀城WS2商业街224号。 法定代表人:尹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明君,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小娟,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九江市庐山区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黄土岭村四组(馨苑山庄)。 法定代表人:王槐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维霞,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邪,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杨帝光。 委托代理人:方莉,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珠海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为珠海中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九江市庐山区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杨帝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珠海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晓力 审判员 孙祥壮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瑞子 书记员 徐剑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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