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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DACCHINASOS与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徐州徐工轮胎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四终字第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DACCHINASOS(BARBADOS)SRL]。住所地:WorthingCorporateCentre,WorthingMainRoad,ChristChurch,BB15008,BARBADOS. 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四终字第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DACCHINASOS(BARBADOS)SRL]。住所地:WorthingCorporateCentre,WorthingMainRoad,ChristChurch,BB15008,BARBADOS.

代表人:DavidVincentMadde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华,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青青,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复兴北路27号。

代表人:施克元,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忠武,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州徐工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马场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谢凤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正林,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工业一区。

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洪兴,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工业一区。

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洪兴,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州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二环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再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州轮胎集团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利民街13号。

代表人:寇玉田,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方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冯勇,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DACCHINASOS(BARBADOS)SRL](以下简称巴巴多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海鹏轮胎有限公司、徐州徐工轮胎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热电有限公司以及徐州轮胎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以巴巴多斯公司未能提交其受让的每笔债权价格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由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其对确认案涉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所需要查明的有关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承诺函、四方协议、主债权人是否放弃物的担保、主债务人的股东是否出资到位、保证人是否将资产转移、案涉债权转让、催收以及备案等基本事实均未予查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603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朱 科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 一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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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