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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京海实业开发公司、海口卫俊贸易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8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京海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国贸大厦A座6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正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立,海南日新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8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京海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南海口市国贸大道国贸大厦A座6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正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立,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洪涛,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口卫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33号盛达嘉苑A1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俊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吉波,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新华,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丽芬,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海口盛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华信路大通小区7栋044房。

法定代表人:杨根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丛雪松。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海南天悦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59号正昊大厦22楼G。

法定代表人:詹慈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海南航空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五指山路14号鹏华大厦1606室。

法定代表人:谢晋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励声,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海南金洋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龙昆下新村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珞珞,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海南京海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京海公司)、海口卫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龙公司)、海口盛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寓公司)、丛雪松、海南天悦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悦拍卖公司)、海南航空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宏公司)、海南金洋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琼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金洋公司系京海公司与香港华海有限公司、香港恒泰开发投资实业公司于1993年3月19日为开发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开发区的金洋度假村项目而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盛寓公司因与金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中院)作出(1996)海南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判令金洋公司给付盛寓公司240万元及利息。丛雪松因与金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新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判令金洋公司返还丛雪松购房款614948元及利息。天宏公司因与京海公司房地产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中院作出(1997)海南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判令京海公司给付天宏公司295万元及利息。盛寓公司、丛雪松、天宏公司分别向海南中院申请执行,海南中院将上述三案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海南中院委托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对金洋公司的金洋度假村项目63.12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21栋建筑物进行评估,该中心出具了琼价事评字(2002)第089号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797.99万元。海南中院依据该评估报告委托拍卖未成交后,于2003年9月12日作出(1997)海南法执字第88-15号民事裁定,将金洋度假村项目按照评估、拍卖价格797.99万元下调20%的价格,即625.79万元划归盛寓公司、丛雪松按照其债权比例分配抵偿金洋公司所欠债务,天宏公司与京海公司按照所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和抵债协议自行结算。2003年10月22日,盛寓公司、丛雪松与天悦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天悦拍卖公司拍卖金洋度假村项目63亩土地及地上21栋别墅。2004年1月13日,云龙公司与天悦拍卖公司签订了《竞买协议书》。同日,云龙公司以700万元(佣金14万元另计)的价格竟得拍卖标的,天悦拍卖公司向云龙公司出具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月14日,盛寓公司、丛雪松向天悦拍卖公司出具《价格确认书》,同意以620万元与天悦拍卖公司进行决算。2004年3月23日,云龙公司支付了相应的拍卖价款及佣金。2005年10月11日,盛寓公司、丛雪松对金洋度假村项目取得了海口市国用(2005)第004305、0043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7年8月29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美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认定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师沈毅用私刻的印章制造了琼价事评字(2002)第089号评估报告,出具给海南中院,沈毅构成犯罪。2008年1月2日,海南高院认为(1997)海南法执字第88-15号民事裁定因评估报告虚假而缺乏合法依据,作出(2006)琼执复字第64号民事裁定,撤销了该裁定。原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洋浦中院)根据海南高院指定,重新立案合并执行上述案件,申请执行人为天宏公司、盛寓公司、丛雪松,被申请人为金洋公司、京海公司。2008年2月20日,洋浦中院作出(2006)浦中执字第88-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盛寓公司、丛雪松登记在海口市国用(2005)第004304、004305号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云龙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查封。2010年7月6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二中院)作出(2006)浦中执异字第88-5号执行裁定,驳回了云龙公司的异议。同月18日,云龙公司向海南高院申请复议。同年12月1日,海南高院作出(2010)琼执复议字第14号执行裁定,告知云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云龙公司遂提起本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云龙公司与天悦拍卖公司之间的《竞买协议书》和《拍卖成交确认书》有效;确认海口市国用(2005)第004304、0043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21栋别墅归云龙公司所有并判令盛寓公司、丛雪松、天悦拍卖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此外,2010年9月25日,海口仲裁委员会曾作出(2010)海仲字第128号仲裁裁决,确认卫俊公司合法受让天宏公司根据(1997)海南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对京海公司享有的155万元及利息的债权。2012年7月23日,海南二中院作出(2006)浦中执字第89-3号执行裁定,变更卫俊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天宏公司与被执行人京海公司房地产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本案一、二审判决支持了云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