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提字第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恒益国际企业有限公司(GOLD PROFIT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德辅道中107-111号余崇本行15楼1505室。 代表人:顾海明,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邵雪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喆,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江民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舜湖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叶根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雪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喆,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达置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LAM TAT PROPERTIES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 LIMITED)。住所地:香港行政区九龙上海街438-444号同珍商业中心19字楼1902室。 代表人:徐家凤,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戴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和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与紫竹六道交汇处越众越海家园3栋4L。 法定代表人:刘必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戴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深圳湾游艇会有限公司(原名称港澳国际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区一路游艇会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德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巧云,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恒益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吴江民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江民生公司)、林达置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和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融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湾游艇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游艇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10)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以(2014)民申字第68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二审期间,吴江民生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向广东高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中和融公司在深圳游艇会的全部股权(8.96%),孙安练、万泗新、钟建英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书》,自愿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爱榕路西侧园景园名苑B座11A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公园路与工业七路交汇处四海宜家大厦北座19A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广东省深圳市蛇口步行街南水小区A10栋5/I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为吴江民生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广东高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准许,查封、冻结中和融公司持有的深圳游艇会8.96%股权;查封孙安练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爱榕路西侧园景园名苑B座11A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查封万泗新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公园路与工业七路交汇处四海宜家大厦北座19A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查封钟建英名下位于深圳市蛇口步行街南水小区A10栋5/I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查封期间至2015年5月22日止。 本案再审期间,吴江民生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对前述股权进行续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正在本院再审中,吴江民生公司的续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冻结深圳市中和融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湾游艇会有限公司8.96%股权; 二、继续查封孙安练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爱榕路西侧园景园名苑B座11A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 三、继续查封万泗新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公园路与工业七路交汇处四海宜家大厦北座19A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 四、继续查封钟建英名下位于深圳市蛇口步行街南水小区A10栋5/I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纪忠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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