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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学峰、刘伟与谭学峰、刘伟等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9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学峰。 委托代理人:李平,山东公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强,山东公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9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学峰。

委托代理人:李平,山东公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强,山东公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伟。

一审被告:宋春林。

再审申请人谭学峰因与被申请人刘伟、一审被告宋春林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四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谭学峰申请再审称: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再审。具体理由如下:(一)二审程序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刘伟的诉请及一、二审庭审均未涉及合同无效问题,当事人未就此问题进行辩论。二审判决径行认定涉案协议无效,剥夺谭学峰提出答辩抗辩的程序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二)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中刘伟作为船东负有义务提供准造证(即“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因其不能及时提供,故请求谭学峰借用他人准造证,并支付押金20万元。谭学峰又垫付10万元,共支付30万元帮刘伟取得张桂玉准造证,完成船舶建造和下水检验,取得船检证书,现已将船舶和船检证书交付给了刘伟。依据以上事实应确定:1、谭学峰和刘伟之间关于准造证的协议有效。谭学峰仅是中间人,而不是准造证的出让人,故谭学峰不是20万元款项的受益人和享有人,更非返还财产的义务人。如认定协议违法,应由张桂玉予以返还。2、刘伟在未提供准造证,未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形下获得建造好的船舶并进行经营,谭学峰却因帮助刘伟取得准造证完成船舶建造手续不但自行多垫付10万元,还要返还刘伟支付的20万元押金,此结果明显不公平。(三)二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1、二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为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认定涉案准造证协议无效。目前未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系行政许可文件。设定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定依据并且经过公示程序等,作为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二审法院引用该管理规定认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为行政许可文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此外,依据合同法,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的,应指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系部门规章,且并未明确规定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不能转让,据此认定准造证协议无效没有依据。2、假如协议约定无效,刘伟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抵销其过错。因此,谭学峰也不应返还全款。3、本案中谭学峰既未因帮助提供准造证获利,刘伟亦未因此遭受损失,故并不构成不当得利。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判决谭学峰向刘伟返回20万元,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为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根据谭学峰的再审申请,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如下法律问题:1、涉案准造证协议是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无效;2、二审法院未就涉案准造证协议是否有效进行审理,径行判决认定该协议无效是否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关于涉案准造证协议是否无效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一)使用破环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第八条规定,“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九条规定,“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依据上述规定,国家出于保护渔业资源的角度,对海洋渔业捕捞实施许可制度,通过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管理,对捕捞渔船的制造、购置、进口进行监管,从而有效控制渔船的规模和数量。依据农业部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信息,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属于农业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所列事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案涉当事人就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借用达成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谭学峰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二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问题。合同效力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事项,即便案涉当事人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经审查具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本案中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认定案涉准造证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综上,谭学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谭学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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