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5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异议人、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深港远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3013号南方国际广场B座1612室。 法定代表人:肖雅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道峰,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孟臻,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花轿工业园九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高升,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异议人、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700号17层。 法定代表人:祖宙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深港远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芜湖市晨光船务有限公司,一审异议人、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鲁民四终字第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港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交了青岛海事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青海法限字第4-1号民事裁定,该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有新的证据。深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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