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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宏海箱运支线有限公司、宏海箱运支线菲律宾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廖新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廖新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安,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宏海箱运支线有限公司(RCLFeeder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岌巴路11号(11KeppelRoad,#08-00ABIPlaza,Singapore)。

代表人:ChuChung-Po,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向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骏,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宏海箱运支线菲律宾有限公司(RCLFeedersPhilsInc.)。住所地:菲律宾共和国马尼拉马卡蒂区艾亚拉大道6811号艾亚拉-FGU中心10层(10thFloor,AyalaLife-FguCenter,6811AyalaAvenue,MakatiCity,Philippines)。

代表人:JesusB.Sedano,该公司船东代表。

委托代理人:陈向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骏,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宏海箱运私人有限公司(RegionalContainerLines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岌巴路11号(11KeppelRoad,#08-00ABIPlaza,Singapore)。

代表人:LuYeanTin,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向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骏,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稀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宏海箱运支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海公司)、宏海箱运支线菲律宾有限公司、宏海箱运私人有限公司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在单证交易的方式下,宏海公司是否通知江西稀土公司货损情况,与江西稀土公司按照信用证付款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江西稀土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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