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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友新亚与李璎、何国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8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友新亚,日本国国籍。 委托代理人:杜骏,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璎。 委托代理人:崔海华,上海市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8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友新亚,日本国国籍。

委托代理人:杜骏,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璎。

委托代理人:崔海华,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国顺。

再审申请人大友新亚因与被申请人李璎、何国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友新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纪忠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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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