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864号 委托代理人:杜骏,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璎。 委托代理人:崔海华,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国顺。 再审申请人大友新亚因与被申请人李璎、何国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友新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纪忠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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