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赵瑾抢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赵瑾,男,满族,1992年4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绥中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绥中县街段号,暂住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村出租房。2010年7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1月19日被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赵瑾,男,满族,1992年4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绥中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绥中县××街××段××××号,暂住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村出租房。2010年7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1月1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8月7日。2012年12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瑾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7月31日以(2013)淄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赵瑾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1月22日以(2013)鲁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赵瑾、同案被告人武玉春(已判刑)与相识的被害人孙某甲(女,殁年19岁)均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村一出租屋租房居住。2012年10月初,赵瑾提议抢劫孙某甲驾驶的中华牌轿车,武玉春同意,二人为此购买了作案工具折叠刀。同月28日1时许,赵瑾、武玉春在出租房外守候,当孙某甲驾驶中华牌轿车返回出租屋时,二人尾随进入孙某甲住处,赵瑾捂住孙某甲口鼻,用折叠刀割孙某甲颈部一刀,后将孙某甲推倒在床,武玉春摁住孙某甲腿部,赵瑾持折叠刀捅刺孙某甲的头部、右肋部数刀,接着又用被子捂压孙某甲头部和上身,致孙某甲因失血性休克并机械性窒息死亡。二人劫得孙某甲的红色中华牌轿车一辆(价值79 200元)、白色iPhone4手机一部(价值3 132元)及现金800元后,逃离现场,后将所抢轿车开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以6 000元的价格卖给同案被告人郭梦野(已判刑),将所抢手机以1 800元的价格卖给涂某某,赃款均分。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同案被告人郭梦野处提取其从被告人赵瑾和同案被告人武玉春处购买的被害人孙某甲被抢的中华牌轿车,从证人涂某某处提取的赵瑾和武玉春销赃的孙某甲的iphone4手机,根据赵瑾指认提取的作案工具折叠刀等物证;被抢中华牌轿车的发票复印件和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及车辆信息表、郭梦野购买被抢中华牌轿车的协议书、收购手机的记账簿等书证;证人胡某某、冯某某、李某某、魏某、孙某乙、尹某某、涂某某、于某某、宋某、王某某、秦某某、汪某、朱某甲、刘某某、连某某、朱某乙、朱某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从包裹孙某甲尸体头部的塑料袋上提取的指印系武玉春所留的指纹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笔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武玉春、郭梦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瑾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具有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和致一人死亡的情节,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赵瑾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和致人死亡的主凶,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一终字第156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瑾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捷

代理审判员  贾  伟

代理审判员  李  晖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  茜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