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周银生故意杀人死刑复核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周银生,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河南省林州市人,高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号。2013年6月18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周银生,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河南省林州市人,高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号。2013年6月18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银生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鹤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银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周银生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7月9日以(2014)豫法刑三终字第0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周银生与王某甲及被害人陈某甲(殁年31岁)、石某某(女,殁年38岁)因工作关系相识。2013年6月2日19时许,周银生应王某甲之邀与陈某甲、石某某等人在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与长风路交叉口一饭店吃饭。21时许,陈某甲、王某甲搀扶大量饮酒后的周银生离开时,周银生躺倒在饭店门口,陈某甲上前用脚踢了周银生,周银生遂起身与陈某甲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后周银生返回山城区×××路××××家属院家中,拿了一把单刃尖刀返回,在××××家属院胡同内遇到跟随而来的陈某甲,周银生即持刀捅刺陈某甲胸腹部数刀,后又在胡同口持刀捅刺石某某腹部2刀。作案后,周银生逃离现场。陈某甲因被刺破右肺、胃、肝脏等脏器失血性休克死亡;石某某因被刺破小肠、大肠及右髂总静脉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抓获被告人周银生时扣押的单刃尖刀、带有血迹的迷彩裤和深蓝色T恤,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肩袢、迷彩上衣等物证;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王某甲、李某甲、袁某、李某乙、封某某、唐某某、蔡某某、贾某某、陈某乙、郭某某、王某乙、栗某甲、栗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从周银生的迷彩裤、T恤上检出被害人陈某甲血迹的DNA鉴定意见,提取的肩袢系周银生的迷彩上衣左肩袢的纺织物痕迹鉴定意见,证明周银生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银生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银生酒后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厮打,后返家取刀报复行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三终字第087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周银生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捷

代理审判员  郑  薇

代理审判员  李  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  茜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