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3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成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延青,吉林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书敏,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毅与再审申请人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一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董 华 审判员 李明义 审判员 苏 戈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党国华 书记员 黄婷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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