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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佳宇船务有限公司与陈宏源、方志达等定期租船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宏源。 委托代理人:周小清,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志达。 委托代理人:周小清,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宏源。

委托代理人:周小清,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志达。

委托代理人:周小清,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佳宇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北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荣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刘解惠。

一审被告:宁波飞亚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928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方志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小清,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宏源、方志达因与被申请人大连佳宇船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刘解慧、宁波飞亚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四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本案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陈宏源、方志达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陈宏源和方志达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宏源、方志达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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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