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监字第29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海丰百富才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安东赤岸桥西广汕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开,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荣食品(海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广汕公路赤岸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上诉人海丰百富才服装有限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东荣食品(海丰)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晓力 审判员 黄金龙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瑞子 书记员 徐剑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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