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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荣食品(海丰)有限公司与海丰百富才服装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监字第29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海丰百富才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安东赤岸桥西广汕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开,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监字第29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海丰百富才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安东赤岸桥西广汕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开,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荣食品(海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广汕公路赤岸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上诉人海丰百富才服装有限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东荣食品(海丰)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晓力

审判员  黄金龙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瑞子

书记员  徐剑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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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