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上海爱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人民政府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7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优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8幢A区86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太贵,上海市律和理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7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优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8幢A区86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太贵,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光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军,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钟颖,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伟,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优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幸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团镇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2)沪高民一(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优幸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2日和11月27日两次对本案进行了询问。爱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太贵,大团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钟颖、黄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幸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称,2005年9月上海爱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院诉讼期间变更名称为优幸公司,以下统称优幸公司)与大团镇政府签订《上海南汇区配套商品房大团镇B地块建设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协议书》),约定由优幸公司开发南汇区大团镇B地块配套商品房,大团镇政府对商品房住宅、地下车库及地下自行车库统一回购,并按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回购款。但大团镇政府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请求依据合同约定,判令大团镇政府支付自2006年5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10214765元(暂计至2009年5月31日)。

大团镇政府辩称,2005年9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项目协议书》所涉条款不作为结算依据,且之后双方亦未签订有效的书面协议,故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应当依据双方就系争项目于2004年所签《南汇区大团镇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2004项目协议书》)及系争项目招、投标文件确定,大团镇政府应在优幸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回购款。现优幸公司尚未交付房屋,大团镇政府未至付款期限,不存在违约行为,故请求驳回优幸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优幸公司与上海市南汇区大团镇人民政府(后变更名称为大团镇政府,以下统称大团镇政府)签订《2004项目协议书》约定,项目规划用地125公顷,建设用地106公顷,建筑面积一期为167000平方米,项目性质为动迁安置用房;大团镇政府以2500元/平方米的价格收购优幸公司在该地块上所开发的动迁安置用房;大团镇政府负责在优幸公司交付使用动迁安置用房的同时付清购房款及街坊规划红线外附属工程的一切费用;优幸公司负责该项目实际开发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和全部资金的筹措及承担债权、债务,实行自负盈亏。

2005年7月,上海市南汇区住宅发展局就案涉上海市南汇区大团镇B地块项目公布了《上海市南汇区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2005年7月15日,优幸公司向上海市南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报送了《上海市南汇区配套商品房大团镇B地块项目投标文件》(以下简称《投标文件》),总投资成本为4.0321亿元,多层住宅平均成本300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平均成本3350元/平方米。

2005年8月17日,上海市南汇区住宅发展局向优幸公司发出《上海市南汇区住宅发展局关于南汇区配套商品房大团镇B地块项目招标的中标通知》,要求优幸公司于2005年9月30日前与大团镇政府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

2005年9月20日,优幸公司与大团镇政府签订《项目协议书》约定,项目地块名称为大团镇B地块内的3号、8号、9号、15号地块,用地面积12.34万平方米;项目建设须服从详细规划,优幸公司在申办规划审批手续前,建筑方案须书面征求大团镇政府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总建筑面积约14.8万平方米,包括住宅总建筑面积约12.3万平方米(其中多层住宅约10.19万平方米,小高层住宅约2.11万平方米)、幼托配套建筑面积约0.42万平方米、商铺建筑面积约1万平方米、公建建筑面积约0.21万平方米、地下车库(包括人防)建筑面积约0.56万平方米及地下自行车库建筑面积约0.31万平方米。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多层住宅按3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回购,小高层住宅按33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回购,地下车库(含人防)按2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回购,地下自行车库按1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回购;第二款约定,多层住宅回购价为30570万元,小高层住宅回购价为7068.5万元,地下车库(含人防)回购价为1400万元,地下自行车库回购价为465万元,合计39503.5万元;第三款约定,回购款按建设项目各地块的开发进度分别支付,单块地块建设至正负零时,大团镇政府应向优幸公司支付该地块上住宅及地下车库[包括地下车库(含人防)和地下自行车库]全部回购款总额的30%,单块地块上住宅建设至结构封顶时,大团镇政府应向优幸公司支付该地块上住宅及地下车库[包括地下车库(含人防)和地下自行车库]全部回购款总额的90%,优幸公司申请本项目单块地块住宅交付使用证时,大团镇政府应付清该地块上住宅及地下车库[包括地下车库(含人防)和地下自行车库]全部回购款。第八条第一款约定,大团镇政府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三款约定付款的,逾期每日按本协议总回购款的0.25‰向优幸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条第三款约定,优幸公司未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约定付清代建费用的,逾期每日按代建费用总额的0.05‰的违约金支付给大团镇政府。

2005年9月20日,优幸公司与大团镇政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于2005年9月20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仅用于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协议书所涉及到的条款均不作为正式合同的结算依据,正式协议书待双方商议后,争取在10月20日前确定后再行签订。”

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上海市南汇区规划管理局陆续向优幸公司颁发了系争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案涉项目基础部分分项验收的时间分别为:9号地块为2006年5月11日,8号地块为2006年5月30日,3号地块为2006年7月15日,15号地块为2007年5月28日。结构封顶时间分别为:9号地块为2006年8月2日,8号地块为2006年9月7日,3号地块为2006年10月28日,15号地块为2007年9月13日。获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时间分别为:8号、9号地块为2008年1月25日,3号、15号地块为2010年6月8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