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无锡市新华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旺庄工业配套区二期b-02地块。 法定代表人:陈余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晓钢,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振宇。 一审被告:陈余良。 委托代理人:殷晓钢,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陈国栋。 委托代理人:殷晓钢,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市新华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振宇、一审被告陈余良、陈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华通公司、陈余良、陈国栋的委托代理人殷晓钢,周振宇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11年1月5日,周振宇(出借人)与新华通公司(借款人)及陈余良、陈国栋(保证人)签订一份编号为(2011)借字第0105号《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借款金额、用途与支付(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借款利息按照每月2.1%的比例支付,借款人每月应支付的利息共计人民币贰佰壹拾万元整。(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企业经营。第二条借款期限(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11年3月4日止,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借款实际支付日为准。(二)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借款即为逾期,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费用(一)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评估、公证、见证、抵押登记、保险等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二)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出借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而实现债权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用等)。第四条出借人放款条件。在本合同签署后,出借人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条件审核合格后支付借款。第五条还款(一)借款人选择以下第1种还款方式:(1)先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利息每月支付一次,计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万元,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于本借款期限到期日一次性偿还。(二)借款人应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借款或利息即为逾期。(三)若发生偿还借款逾期,则借款人应该依照逾期借款金额每天百分之壹向出借人支付逾期罚金,并应在归还逾期借款时一并缴付。利息与罚金可同时计算。(四)若发生利息逾期,则借款人应该依照逾期利息金额每天百分之壹向出借人支付逾期罚金,并应在归还逾期利息时一并缴付。第六条债权担保。本合同项下,无论是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其担保范围均为主债权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罚金、损害赔偿金、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且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二)在该借贷关系中,除抵押担保外,保证人陈余良、陈国栋自愿为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保证担保:(1)担保方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担保期限:自借款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三)特别提示:无论本债权是否存在借款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其他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各保证人并不在上述抵押物的抵押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只要借款人出现逾期或违约情况,出借人均有权要求各抵押人和保证人独立的不分先后顺序的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担保人均对本合同及担保条款有充分无误的理解,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均是自愿的、真实有效的。第七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一)借款人保证本次借款用于合法用途并依约按时足额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第八条违约事件。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的违约:(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二)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七)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定有损出借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第九条违约处理。当本合同第八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出借人可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一)按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比例计收罚金;(二)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三)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出借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五)勿须先处理抵押物受偿而可直接要求保证人独立的无条件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及担保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出借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条其他条款(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二)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均受出借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本合同自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四)本合同一式壹份,由出借人保存。 同日,出借人周振宇与保证人陈余良、陈国栋分别签订了《不可撤销保证书》,约定:为保障贵方债权的实现,本保证人愿意为贵方与新华通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1)借字第0105号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借款债务向贵方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保证书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贵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且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用等)。本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保证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本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贵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方式),贵方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保证人放弃要求贵方先行主张抵押、质押担保的权利。贵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及其项下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的,除增加借款金额外:其他变更均无须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减免。本保证书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效力。即在主合同或其项下任一相关附属合同或文件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本保证书仍然有效。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本保证人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保证书自本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