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3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首岩。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朴钟浩。 委托代理人:姜万国,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朴坚实。 委托代理人:姜万国,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朱静霞。 委托代理人:姜万国,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钟首岩与再审申请人朴钟浩、朴坚实、朱静霞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二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钟首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本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主要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双方对钟首岩与朴钟浩、朴坚实签订的《协议书》及第三条的约定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朴钟浩等在签订《协议书》时已经预知到政府征收补偿价格一定与钟首岩约定的交易价格存在差异,所以才会出现《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朴钟浩等无论政府征收补偿价格多少都要得到约定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回报,差额多少不管,都由钟首岩来补齐或归其所有。朴钟浩等不可能误以为政府征收价格应等于或相当于市场交易价格。2.《协议书》及第三条的约定是公平的。《协议书》约定定价是否公平只能参照签订协议之前的定价或其他因素,不能依据发生在《协议书》签订后的实际补偿定价和估价来判断。《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和《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以及朴钟浩等根据《协议书》约定取得的征收补偿款与评估值之间价格差额都是在签订《协议书》之后形成的,均不能作为衡量《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是否公平的依据。等价有偿原则不能用来衡量本案这种委托合同。钟首岩也并不构成了解价格地位优势。双方在获得征收价格信息上是完全对等的,对征收价格的预期是相同的。双方在签订《协议书》之前已对委托事项及产生的委托结果充分了解,在履行《协议书》过程中,钟首岩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费用;与相关部门进行征收谈判;垫付协议约定的补偿款等,承担了约定义务和征收价格风险,且为实现征收客舱酒店的目标,放弃了豪爵会后院总价值为2000多万元锅炉房等的征收,损失巨大。上述事实充分说明二审判决认定可以撤销《协议书》及第三条的法律事实是不存在的。钟首岩完成了《协议书》约定的委托事项,该委托事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有权取得《协议书》约定的委托报酬。 (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二审法院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即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条款来干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以政府最终的补偿价格与协议约定价格进行比较,判断《协议书》第三条是否公平,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不符;朴钟浩等的反诉请求及二审上诉请求中均没有变更《协议书》的诉请,二审法院无权随意变更;二审判决引用了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属于适用了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的法律。 (三)二审判决超出朴钟浩、朴坚实、朱静霞的诉讼请求。朴钟浩等二审上诉请求是确认《协议书》无效,在上诉状里仅提到了钟首岩存在欺诈行为。二审审理过程中也未对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实际上这一部分是没有经过实质审理的。且朴钟浩等的反诉及所谓的上诉事实里都是要求撤销整个《协议书》,而不是其中一个条款。二审法院依法应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不能随意解释和扩大审理范围。 朴钟浩、朴坚实、朱静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驳回钟首岩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钟首岩知道征收的时间早于《协议书》签订时,其属于恶意代理。1.吉林省友联房地产评估公司的吉联征字(2013)054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显示,评估时点为2013年5月23日,估价目的是为了征收,因此申请评估的时间应该在2013年5月23日或之前。而《房地产估价合同》申请人中有朴钟浩,但只有钟首岩签字,钟首岩当时无权代理朴钟浩。故该报告可以证明钟首岩知道征收的日期最晚在2013年5月23日之前。2.《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载明房屋征收的依据为2012年5月4日长府通告(2012)9号文件,可以证明客舱酒店房屋属于“西部快速路上位于规划中心线两侧60-70米范围内”被征收的房屋和土地。3.季某某的录音证明钟首岩知道征收还委托代理属于恶意代理,目的是为了占有朴钟浩等的征收补偿款。 (二)委托事项完成于签订委托协议之前,钟首岩取得报酬欠缺公平。二审判决查明长春市委、市政府重点市政工程调度会议在2013年5月10日决定整体征收豪爵会和客舱酒店,故《协议书》委托的事项已经完成于委托之日前。即便签订了委托协议,钟首岩在2013年6月4日后也未基于委托协议开展任何有意义的工作,委托协议当然应该撤销。且钟首岩在《协议书》签订后所做的工作就是取送材料、代为签字,获得14494412元的巨额报酬,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三)本案房屋征收决定是行政主体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征收补偿属于行政补偿,是依照征收文件严格执行的结果。征收价格的确定依据法定而非人为左右的结果,钟首岩取得报酬欠缺公平。 (四)委托协议因钟首岩的欺骗而签订,理应撤销。1.季某某的谈话录音可以证明钟首岩拿着用于帮助其贷款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欺骗征收部门,称客舱酒店的房屋已经卖给他了,导致征收部门未尽到通知义务,未把征收和补偿情况向朴钟浩等公布;2.《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表明该协议是依据长府通告(2012)9号文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达成,证明客舱酒店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无需钟首岩的所谓工作才使原本不征收变为征收;3.长春市天测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9月14日出具测量报告显示客舱酒店房屋距高架桥中心线的距离为21.37米至25.92米之间,属于征收范围;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等规定,在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应向房屋产权人公布调查结果,与产权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等。由于钟首岩的欺骗,使得朴钟浩等丧失了从政府部门获知客舱酒店房屋将要被征收的机会和已经被决定征收的事实,才导致被欺骗签订委托征收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