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3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郭亚辉。 委托代理人:郭文杰,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学炜,北京市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根平。 委托代理人:沈志耕,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茂,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亚辉与被上诉人王根平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3)晋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郭亚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郭亚辉的委托代理人郭文杰、程学炜,王根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志耕、郭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3日,王根平为甲方,与郭亚辉、马生平、李景虎三人为乙方签订《增资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方自筹并吸纳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位于久安路和龙凤北街交汇处西北角的楼房(建筑面积约为贰万柒仟平方米),并计划以标的楼房为场所经营酒店业务,截止本协议书签订之日,标的楼房的主体工程已竣工验收,正在进行装修工程。针对欲完成全部工程及酒店正常运营尚需大量资金,而甲方资金出现严重困难的现状,其欲寻求拥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合作伙伴共同经营该项目,为此经与乙方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1.合作目标:甲乙双方欲成立项目实体并以标的楼房为场所经营酒店业务。项目建成且具备酒店行业营业条件后,根据乙方的实际出资状况,比照甲方已投入的2000万元出资,确定各自在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并据此在工商局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成立项目公司。双方依据确定的股权比例对项目公司及其项下的所有有形和无形资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上述股东权利及义务不以是否在工商局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为条件。2.合作方式:截止到协议书签订之日,甲方已在该项目上投入1.1亿元人民币,其中对外借款及利息为9000万元,甲方自筹资金2000万元;双方商定今后项目建设及经营所需资金如超过1亿元,仍由乙方筹集相应资金并投入该项目。3.资金到位时间和方式:本协议书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2000万元承兑汇票,用于甲方偿还9000万元债务中的部分债务。乙方应当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1日内陆续偿还甲方业已形成的剩余债务7000万元,分期偿还步骤:2009年12月1日前偿还2500万元;2010年6月1日前偿还2500万元;2010年12月1日前偿还2000万元。乙方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照月息1.5%承担7000万元的利息,每次付款后相应缩减利息本金。乙方应当在每期付款之日结清当期利息,随本金一并交付与甲方。4.双方承诺:甲方保证对标的楼房和所占用土地拥有充分、合法、有效的使用权。甲方保证已向国家有关机关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保证本协议所披露的事实和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乙方保证按时、足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5.相关事项:(1)截止到协议书签订之日,标的楼房的主体工程已竣工验收,正在进行装修工程。乙方同意承继甲方与江苏一建于2008年5月13日所签的《装饰工程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装修总价款3660万元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承建方交工后将3600万元(扣除质保金)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扣除其已付装修款后将余款转付给承建方;装修工程保修期届满后,乙方将质保金60万元直接支付给承建方;(3)协议书签订之日,甲方应向乙方移交有关标的楼房的全部证件、有权机关的批文、楼房建设图纸、合同、缴纳相关费用的凭证等资料原件;(4)甲方应在协议书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以甲方名义取得标的楼房的房屋产权证书,待乙方将9000万元债务全部偿还完毕后的6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楼房过户至乙方名下。6.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事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需向守约方承担500万元的违约金,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另行赔偿。(2)甲方应当依本协议书约定及时取得标的楼房的房屋产权证书,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替甲方偿还的2000万元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约定的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成立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3)乙方保证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超过六个月未履行相应任一笔付款义务,甲方即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已付款项一概不予退还。 2008年9月27日,甲方王根平,乙方郭亚辉、马生平、李景虎签订《增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主要内容:1.《增资合作协议书》所述由乙方对外偿还的甲方已形成的9000万元债务,和甲方自筹2000万元的内容中所涉金额共计1.1亿元人民币,实为乙方购买甲方所有整栋标的楼房的全部款项。2.乙方同意在原协议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不变基础上,于2009年6月1日前再行支付2000万元及利息(从《增资合作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按照月息1.5%计算),此款为乙方购买甲方所有整栋标的楼房全部款项(1.1亿元)中的部分款项。3.在《增资合作协议书》性质确定为购买资产协议的情况下,其余条款仍遵照原《增资合作协议书》执行。4.甲方应保证标的楼房土地和房产合法性、有效性。5.《增资合作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款中,乙方在项目中已投入2000万元资金因而在项目公司将来持有的股权的约定作废。甲方在项目公司和项目标的楼房中不再有任何权益。 以上两份协议中李景虎均未签字,马生平虽签字但其出具情况说明称始终未参与协议的实际履行。 一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郭亚辉向王根平支付了购房款共计10300万元,分别为2008年9月23日支付2000万元,2009年6月25日支付300万元,2009年7月23日支付1000万元,2011年4月14日支付6000万元,2009年6月23日支付1000万元(该笔款项收条注明为酒店装修垫支款,王根平认可为购房款)。 2008年9月17日,山西省吕梁市国土资源局离石分局出具“关于对龙凤北大街上水西村民王根平违章建房处理情况的说明”,该说明称: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4)8次)要求,离石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组建了处理上水村龙凤大街违章建筑问题联合工作组,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负责,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信访局、国土局、纪检委、凤山街道办共同参与,对当时上水西村的违法建筑进行处理。上水西村村民王根平所建楼房位于龙凤大街与久安路交汇处西北面,全框架结构。2004年12月17日对其作初步处理,由离石国土局向其收取预收款150万元。一审庭审过程中,王根平提供了2004年12月17日的收据存根,载明:今收到王根平交来预收款现金50万元,转账100万元。该收据上加盖有吕梁市国土资源局离石分局的印章。2008年10月22日,吕梁市房地局为王根平颁发了权证号为“房权证2008b字第00085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