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一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曹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明,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国华,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徐正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泉,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华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2)冀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通华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通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秀明、殷国华,南通六建的委托代理人霍泉、刘燕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延斌 审 判 员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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