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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虎晓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1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0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虎晓良。 委托代理人:杨波,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添,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0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虎晓良。

委托代理人:杨波,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添,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回龙湾30号204号。

负责人:聂代明,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