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0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虎晓良。 委托代理人:杨波,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添,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回龙湾30号204号。 负责人:聂代明,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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