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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首尔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林峰与青岛恒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首尔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小北曲社区长城路北端莱阳农学院东门东侧。 法定代表人:朴成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首尔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小北曲社区长城路北端莱阳农学院东门东侧。

法定代表人:朴成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宝元,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建永,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峰,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小北曲社区949号。

原审第三人:青岛恒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和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纪玉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欢江,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青岛首尔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峰及原审第三人青岛恒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岛首尔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琨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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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