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横道河镇。 法定代表人:刘凤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万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宝吉,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SOHO同盟第2幢4层。 法定代表人:邢玉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海峰,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松林,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宏天智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万代恒高新科技工业园第2栋。 法定代表人:熊预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小龙,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毛鹏,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