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深圳市宏天智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横道河镇。 法定代表人:刘凤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万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宝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横道河镇。

法定代表人:刘凤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万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宝吉,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SOHO同盟第2幢4层。

法定代表人:邢玉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海峰,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松林,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天智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万代恒高新科技工业园第2栋。

法定代表人:熊预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小龙,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毛鹏,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

责任编辑:国平